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经费支出审批的权限和责任,加强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批原则
第一条 “一支笔”审批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谁主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各学院(部)、部门负责人(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学院(部)、部门的经费审批责任人。
第二条 实行预算控制原则。学校各项经费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各学院(部)、部门经费审批人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批。
第三条 实行集体决策原则。各学院(部)、部门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开支事项或大额支出需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四条 实行逐级审批原则。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下向上逐级审批,各级经费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五条 实行回避原则。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的经费支出事项应报上一级审批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审批责任
第六条 各经费审批人需严格按照权责分工和学校经济责任履行要求,对审批的各项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类项目(含教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管理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其报销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规、经费渠道是否正确、报销票据是否符合要求等,承担相应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经费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授权他人,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审批人或者授权他人审批:
(一)因人事变动或岗位调整,需变更审批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日期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
(二)经费审批人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需要等,需授权他人代为行使审批权,应出具书面《审批签字权授权书》,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权责:
(一)为明确责任,审批权限一旦授权他人,在授权时限内原审批人原则上不再审批已授权的经费开支事项,但仍对被授权审批的经费开支事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二)被授权人对所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各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部门被授权的审批人原则上需具有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实行经费审批人签字备案制。经费审批人的签字样式以纸质形式备案。
第十三条 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支出审批工作。其他分管校领导、学院(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人职责,各自承担相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审批分为四个级次,包括单位或项目组、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党委会及校长办公会。
第一级次:单位或项目组。校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单位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各二级院部党政负责人是本院部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
第二级次:归口管理部门。机关各处室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归口管理专项经费的审批负责人。
第三级次:分管校领导。各分管校领导是其职责分工范围的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负责人。
第四级次:党委会及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及校长办公会依据《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学校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融资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需经党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审批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是指各部门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基本运行支出。主要包括机关部门的日常维持费,教务部门的日常教学经费,二级院部的教学业务费、教学实验及见习维持费、学生思政经费、体育维持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为:
(一)对一次性支付金额或借款额度在 2 万元以下(不含 2 万元)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对一次性支付金额或借款额度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支出,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审批
专项经费支出主要是指各部门在日常运行支出以外,为完成学校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目标而发生的年度专项项目支出。主要包括经常性专项支出、一次性专项支出、专项资金支出等。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为:
(一)对一次性支付金额或借款额度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对一次性支付金额或借款额度在 5000 元以上(含 5000元)的支出,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合同事项按《湖南医药学院合同管理细则》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
(一)在册人员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及各类慰问金、临时工工资等人员经费开支,由人事处领导负责审批,审批权限参照第十五条办理。
(二)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由人事处按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审批,审批权限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三)由学校下达的二次分配经费,其分配方案需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或机关处室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人事、财务部门备案。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创收留成经费支出审批
各二级单位创收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在学校统一设置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进行收支,应及时足额上缴。审批权限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预算额度控制,严格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中的预算执行,具体审批按《湖南医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经费支出审批
按照《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实
行主任负责制,相关经费支出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建经费支出审批
(一)基建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资金预算进行建设。
(二)基建经费支出需基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用支出中免审的支出项目
以下为周期性、按规定标准或固定比例正常支出的项目,在办理支出手续过程中,超过审批限额标准的不再报请校领导审批,包括:
(一)按月缴存的职工医疗、失业、临时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
(二)按借款合同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金等。
第二十三条 大额资金审批
为加强资金管理,在履行了上述有关审批手续后,还须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才能最终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一)对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的各项经费开支,需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二)对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各项经费开支,需报副校长审批;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按照《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需明确一名报账员管理本单位相关财务资料并对报销凭证进行预审等,报账员作为兼职基层财会人员须报名单至财务处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对同时办理两笔以上报账业务相同或类似、票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视同单笔报账业务,按单笔报账金额审批处理,不得将单笔经济业务支出拆分为若干笔报账业务报销,逃避经费审批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批各种签字需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钢笔,审批意见应清晰完整表述,如:“同意,在××经费中支出”并签署负责人的姓名及具体日期。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和审批人在办理和审批经济业务时须确保经费支出有相应预算和经费来源。要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审批,不得在年终审批无实质内容、带有突击花钱目的开支或借款。
第二十八条 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和相关审批人的签字。凡是购置办公用品、材料、工具器具、耗材、图书等,需提供有效的购置明细清单,经办人签字后,必须有验收入验收并签字。经办人、验收入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审批手续但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有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经费开支,均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假冒、伪造审批人签字。一经发现假冒、伪造签字者,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经 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湖医校发[2016]112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