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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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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2022年03月04日 14:46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财务行为,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用财政资金、捐赠、自筹以及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参与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方案,参与审核工 程概、预算及相关变更,会审相关经济合同;依法积极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按审批程序和工程进度核算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审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时提供和报送各类基本建设报表、分析报告;妥善整理和保管基本建设财务档案等。

第五条基建规划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具体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和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组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必要变更,及时提出工程项目用款计划;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初审工程决算;按合同约定及进度具体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手续,按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等。

第六条审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其职责是:参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审议;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建设资金的来源与支付;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等。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有关资产移交接收、产权登记、账目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确定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造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的依据。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复后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基建规划处提供的当年各基建项目施工进度,结合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确认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编制学校本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

第四章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进行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一并计算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三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 程款。

第十四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借款利息、审计费以及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不摊入其他项目,待征地事项全部完成后,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能明确归属某一具体项目的其余费用,直接列入该基建项目成本;属多个项目共同发生或项目决算前无法确定其负担情况的其余费用,每年年终根据项目投资完成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率分摊。

第十七条学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的房屋购置和基本林木、绿化、道路、管道等配套支出。

第十九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支。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订立书面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明确工程预付款数额、材料和设备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明确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明确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工程决算滞纳金的收取比例、扣缴方式及时限。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的程序支付。在立项批复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但为保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正常进行,可以支付勘探设计图纸证照等前期费用。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预算所确定的内容和金额以及相关的基建合同、协议规定的条款支付各类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1.工程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方式、固定单价方式、可调价格方式。合同中对工程设计变更影响价款变更要有约定,被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工程预付款

坚持货到付款的原则,一般不预付货款,确需预付货款的,应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确需备料周转金的,可根据合同拨付一定的预付款,

预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当年所需资金的 20%,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按规定抵扣。

3.工程进度款

拨付工程进度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要监理、基建、审计等部门逐级审批,施工方要开具正式发票作为结算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回的预付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按照《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在出具结算评审(审计)报告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75%。

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原则上为合同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结清付款手续。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基本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基本建设内容的;

4.有工程质量问题的;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合或未按合同规定工程进度的;

7.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六章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 5%。

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承包合同、基建计划、施工质量核验单、工程验收单、竣工结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格、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等。同时要核实备料款是否已经全部扣回,核实已付工程款总额,核实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及时筹集结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在进行财务决算前,相关部门需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1.材料清理:基建规划处须与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及时结转材料,以防往来不清、库存材料虚增及基建成本不实等。

2.施工单位应负担的水电费,由后勤部门出具书面扣款通知,交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财务部门应定期清理往来,确保各项支出及时、准确计入成本。

4.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规章制度,坚持先审计后决算的规定,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对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工程项目,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其他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具有工程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以下报表: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分析情况、决算与预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章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目,与资产管理部门账目数据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又发生的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时,基建部门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的审核。

第三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结算都必须经过审计,审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各环节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和相关部门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基建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湖医校发[2016]6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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